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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复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前期收到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股东质询函》(投服中心权函【2024】26号)(以下简称“《质询函》”),鉴于《质询函》所涉事项包含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问询函》之中。经沟通一致,公司于年报问询函回复日同步披露《质询函》内容及相关回复,具体内容如下:

(一)质询函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是中国证监会直接管理的公益投保机构,“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行权和维权”是主要职责之一。投资者服务中心已持有你公司股票,依法享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赋予的知情权、建议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2024年4月20日你公司公告,2023年审计期间,经自查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方式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2023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累计4.77亿元,累计偿还4.63亿元,其中3.55亿元系控股股东于2023年4月偿还。投资者服务中心对你公司上述资金占用款的归还真实性尚存疑问,现依法行使股东质询权,具体如下。

公告显示,公司年度财务和内控审计机构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你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导致无法表示意见所涉事项之一为,“截止2022年报披露日,2022年末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款项3.55亿元已于2023年4月收回。由于相关资金收回过程中与公司对外支

付大额采购款项存在时间点接近等情形,我们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确定归还资金是否来源于公司或交易对手。”据此,请公司结合大额采购款的资金流向及对应的采购标的物收付等情况,说明控股股东前期占用款归还的真实性,控股股东是否通过你公司对外支付大额采购款变向偿付其占用资金。以上质询,请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以公告形式回复。”

(二)公司相关回复

公司收到质询函后,组织工作人员对质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落实,并回复如下:

公司结合2022年、2023年资金占用专项核查表,全面自查资金占用归还的实际情况,包括:

1、对同时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的供应商、客户等相关主体进行自查,核实交易与资金往来的性质;

2、针对公司存货、应收款、在建工程等重点科目进行自查,核实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存在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3、针对上述主体的业务与资金往来,核实其相关业务合同、交易或资金流水,核实是否存在期间性的资金占用行为;

4、核实相关主体归还资金相关账户的流水,核实归还资金的实际用途;

根据上述自查,2023年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为:2022年度资金占用余额为3.56亿元,2023年4月24日,公司控股股东已经通过现金完成偿还;2023年度资金占用累计新发生额为1.21亿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供应商资金余额为1,414.82万元。截至2024年5月1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已完成上述借款的偿还。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当前自查情况,除上述事项之外,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无其他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

同时提请投资者注意,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的《海越能源2023年度审计报告》显示,由于相关资金收回过程与公司对外支付大额采购款项存在时间点接近等情形,会计师无法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

证据以确定归还资金是否来源于公司或交易对手。公司将继续开展后续自查工作,并根据后续自查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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