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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9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年6月28日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 2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 4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 5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 7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 8

第八章 附则 ...... 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境内外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以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总裁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裁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审,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涉或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起诉;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可以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律师、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等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监事所在地至会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或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应该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监事会在履行监督职责时,对公司财务存在违法违规的问题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行为,可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办事机构
第九条 监事会由5名至9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1/3。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可以设监事会副主席。
第十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第十一条 监事除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外,还应具有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设立办事机构,负责承办监事会日常具体事务。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按召开的确定性划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包括:年度业绩审核会议、半年度业绩审核会议、季度报告审核会议。 年度业绩审核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结束后的12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半年度业绩审核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半年度财务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季度报告审核会议分别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召开,主要听取和审议公司的季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监事提议时; (三)公司已经或正在发生重大的资产流失现象,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时;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时; (五)法律、行政法规、有权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按照开会的方式划分,分为现场会议、可视电话会议和书面议案会议。 所有的监事会会议均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 监事会会议可以采用可视电话会议方式举行,只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交流。监事在该等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的,应采用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可视电话会议方式时,可采用书面议案方式开会,即将拟讨论审议的议案内容以书面形式派发给全体监事进行表决,除非监事在决议上另有记载,监事在决议上签字即视为表决同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主要依据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提出会议议案。
第十九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收集董事会审议事项和监事提议事项,并及时提交监事会主席,由其根据轻重缓急决定是否提交监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并签发召集会议的通知。会议通知包括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议程、事由、议题及有关资料、发出通知的日期等。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任何监事可放弃要求获得监事会会议通知的权利。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达、传真、电报或邮件。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会议通知发出至会议召开前,监事会办事机构负责或组织安排与所有监事的沟通和联络,获得监事关于有关议案的意见或建议,以完善有关议案。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主持会议的,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主持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
第二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会议正式开始后,与会监事应首先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 当四分之一以上监事或2名外部监事认为某项议案资料不充分或论据不明确时,可联名提出缓议该议案,会议主持人应予采纳。 与会监事对议程达成一致意见后,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对每个议案逐项审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在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列席会议,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审议议案,所有与会监事须发表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某次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视为已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一般应作出决议。监事会表决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详细的会议记录,作为监事会所议事项决议的正式证明。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姓名;出席会议监事的姓名及办理委托出席手续的委托人、代理人姓名;会议议程;监事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监事会办事机构应认真组织记录和整理会议所议事项,每次监事会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尽快提供给全体与会监事审阅。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重要档案由监事会办事机构妥善保存于公司住所至少10年。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执行公司股票上市地的监管部门和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须予披露的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或决议。
第三十一条 对需要保密的内容,知情人员必须保守机密,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和反馈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可作出决议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提出建议,由董事会组织有关部门落实。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办事机构在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应主动掌握有关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时向监事会和监事会主席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作出的决议,如涉及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临时股东大会或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或其他召集人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并应保证提案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为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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