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山煤国际”)于2023年10月28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2023-043号),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城公司”)诉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徐驰买卖合同纠纷案进行了披露。近日,晋城公司收到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该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山煤国际能源集团晋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2818号;
被告一: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18号01幢14层;
被告二: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漆桥双联工业配套区;
被告三:王林;
被告四:徐驰。
原告方主张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预付款及垫付款项10,302.11万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302.11万元为基数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请求法院判
令被告四在继承徐建国财产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请求法院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等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由全体被告承担;6、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100%股权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7、请求法院判令原告有权对被告二名下坐落于漆桥镇双秀路28号1-5幢、8幢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二、目前进展情况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如下:
1、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晋城公司预付款及垫付款9,667.3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
2、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林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徐驰在继承徐建国财产范围内对前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晋城公司对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100%股权的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前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5、晋城公司对江苏百合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漆桥镇双秀路28号1-5幢、8幢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折价所得款项在前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6、驳回晋城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8,194元,由晋城公司负担49,785元,由江苏钦洋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58,409元。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案一审判决晋城公司胜诉。该案件所涉及金额已全部计提坏账,不会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造成损失。若该案件执行到位,已计提的坏账准备将被冲回,将会增加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
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