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7日
2.会议召开地点: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麓谷分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及其他方式相结合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吴晓春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董事长王雷先生委托吴晓春董事主持本次会议,并征求其他董事意见,其他董事均表示同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2,886,63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199%。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0人,董事张冶因出差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4.公司高管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年产 350 吨金属纤维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86,53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以自有资金购买土地使用权的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拟用自有资金以“招拍挂”方式竞拍位于益阳高新区东部产业园银城大道以东、川潭路以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年产350吨金属纤维项目”的建设。该建设用地面积约 36666.67 平方米(最终面积以土地管理部门实测为准),总金额预计1,000万元,最终金额以公司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上披露的《拟购买土地使用权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2,886,532.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反对股数1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 | 议案 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一) | 《关于变更“年产 350吨金属纤维项目”实施地点及实施方式的议案》 | 1,270,000 | 99.9921% | 100 | 0.0079% | 0 | 0% |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律师姓名:刘中明、傅怡堃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湖南惠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