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同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光大同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361号”文注册同意,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9,000,000股,发行价格为58.3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108,08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103,717,534.12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04,362,465.88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3年4月13日出具了[2023]3138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额(万元)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万元) | 截至2024年5月31日累计投入金额(万元) | 截至2024年5月31日投资进度 |
1 |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40,018.60 | 40,018.60 | 21,875.10 | 54.66% |
2 |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20,041.50 | 20,041.50 | 14,656.73 | 73.13% |
3 |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 5,000.00 | 5,000.00 | 720.68 | 14.41% |
4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20,000.00 | 20,000.00 | 20,000.00 | 100.00% |
合计 | 85,060.10 | 85,060.10 | 57,252.51 | -- |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和原因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结合目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投资项目规模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项目名称 | 原计划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
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 2024年08月01日 | 2025年08月01日 |
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 2024年12月31日 | 2025年12月31日 |
(二)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原因
1、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该项目在前期虽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实际推进过程中,受宏观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及整体工程进度等因素的影响,该项目的整体建设进度有所放缓,预计无法在原定计划的时间内完成。因此,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战略规划以及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决定将“光大同创安徽消费电子防护及功能性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2、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由于该项目投资金额较大、投资项目需要一定的建设周期,为了确保研发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紧紧围绕消费电子防护性及功能性产品的研发开展建设与运营,公司需要对一系列研发与测试设备进行严格的筛选和对比,研发与测试设备的采购、安装和调试工作仍在陆续进行,因此,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战略规划以及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决定将“光大同创研发技术中心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08月01日。
3、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由于需要统筹考虑公司不同体系和不同部门的信息化需求,同时审慎地进行相关软硬件系统采购和引进信息化团队人才,公司对“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 投资速度有所放缓,因此,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根据战略规划以及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决定将“企业管理信息化升级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延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战略规划以及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和投资进度而做出的审慎决定,仅涉及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意公司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均不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27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仅涉及该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的调整,不涉及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及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七、保荐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对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光大同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睿 | 刘俊清 |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