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847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4〕170号)同意,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971.6939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5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3,089.5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091.70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3月全部到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4年3月8日出具《验资报告》(致同验字(2024)第441C000081号)。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用于存放上述募集资金,以保证募集资金使用安全。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指定情况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相关募投项目中“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美新科技(建瓯)有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指定全资子公司美新科技(建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开立的账户(账号:13-950101040037224)为“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项目的募集资金专户,该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公司、美新科技(建瓯)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已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下:
序号 |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金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1 | 美新科技(建瓯)有限公司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 | 13-950101040037224 | 0 | 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余额为0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1: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美新科技(建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与“甲方1”合称“甲方”)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以下合称“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3-950101040037224,截至2024年6月17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美新科技新型环保塑木型材产业化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1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余鹏、古东璟可以随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美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