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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照光电:现金分红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7

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现金分红管理制度(2024年6月修订)为完善和健全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工作机制的通知》(厦证监发[2012]62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第一条 公司交纳所得税后的当年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 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 提取法定公积金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三) 提取任意公积金,提取比例由股东大会决定;

(四) 支付股东股利。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的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四条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实行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在实施现金分红时扣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公司资金。

第五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第六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任一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 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年末资产负债率高于70%的;

(三)公司认为不适宜利润分配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在公司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任一情形,并且,公司在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二)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三)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第八条 在公司不存在本制度第六条所列任一情形的前提下,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第九条 公司应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但必须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股东回报规划

第十条 公司每三年制定一次股东回报规划,明确三年分红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划和计划安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

明原因,并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综合分析企业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公司一定周期内的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监事的意见。

第三章 分红决策机制第十二条 公司年度的现金分红方案由公司管理层根据每一会计年度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预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合理性进行充分讨论并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金分红方案及其调整进行审议和表决,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为股东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同时披露该现金分红方案的提议人,公司确定该现金分红方案的理由,分红方案是否将造成公司流动资金短缺,相关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是否会对生产经营、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存在过度依赖新增融资分红的情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勤勉尽责,是否按照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决策提供了便利,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十七条 如公司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但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

第十八条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当用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及未来现金股利分配。董事会在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未分配利润使用计划进行说明。

第十九条 如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和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由董事会提出并作出专题论事,详细说明和论证理由,形成书面论证报告。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和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作为公司档案保存的董事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中,要详细记录公司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

意见、董事会及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四章 分红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监事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过,并在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监事会的审核意见。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公司董事会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厦门乾照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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