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至预留授予日)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至预留授予日)进行了审核,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
3、鉴于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涉及的7名激励对象因离职等个人原因已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公司于2023年8月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调整。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515人调整为508人,首次授予价格由50.15元/股调整为49.78元/股。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66.15万股,本次向符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139.10万股,剩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127.05万股作废失效,未来不再授予。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相关内容一致。
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4年6月25日,并以授予价格49.78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193名激励对象授予139.10万股限制性股票,剩余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127.05万股作废失效,未来不再授予。
盛美半导体设备(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