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根据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联得装备”)于2024年6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同意董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3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8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3年4月12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5、2024年3月1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
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6、2024年6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对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关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的情况
(一)调整事由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以2024年5月28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5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鉴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派息
P=P
-V
其中:P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调整结果
调整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P=P
-V=16.47-0.15=16.32元/股。
根据公司2023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调整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价格由
16.47元/股调整为16.32元/股。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一)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2023年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尚需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作废部分已获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