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二〇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广州环投永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
第三条 网络投票系统包括下列投票系统:
(一)交易所交易系统;
(二)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履行股东大会相关的通知和公告义务,做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组织和准备工作。
第五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可以按照本细则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签订服务协议,委托信息公司提供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相关服务,并明确服务内容及相应的权利义务。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载明下列网络投票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的类型和届次;
(二)现场与网络投票的时间;
(三)参会股东类型;
(四)股权登记日或最后交易日;
(五)拟审议的议案;
(六)网络投票流程;
(七)其他需要载明的网络投票信息。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编制相应的公告,补充披露相关信息:
(一)股东大会延期或取消;
(二)增加临时提案;
(三)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四)补充或更正网络投票信息。
第九条 公司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通知公告中按下列议案组分别列示候选人,并提交表决: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监事候选人。
第十条 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披露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所述的公告时,应核对、确认并保证所提交的网络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发布日次一交易日在本所网络投票系统申请开通网络投票服务,并将股东大会基础资料、投票提案、提案类型等投票信息录入系统。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股权登记日次一交易日完成对投票信息的复核,确认
投票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可能的风险与损失。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十五条 根据相关规则的规定,下列股票名义持有人行使表决权依规需要事先征求实际持有人的投票意见的,可以委托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信息公司)通过股东大会投票意见代征集系统征集实际持有人对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的投票意见,并按照其意见办理: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证金公司;
(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四)持有沪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股票名义持有人。
征集时间为股东大会投票起始日前一交易日(征集日)的9:15-15:00。
第三章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第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本所交易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八条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十九条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办理
身份认证,通过验证后方可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第二十条 除采用累积投票制以外,股东大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意见。但股票名义持有人,根据有关规则规定,应当按照所征集的实际持有人对同一议案的不同投票意见行使表决权的除外。第二十一条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对于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
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证券公司、证金公司,作为股票名义持有人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需通过信息公司融资融券和转融通投票平台行使表决权。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第二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上交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五条 股东仅对股东大会部分议案进行网络投票的,视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其所持表决权数纳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数计算。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其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根据公司的委托,信息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及其相关明细。
公司委托信息公司进行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合并统计服务的,应及时向信息公司发送现场投票数据。信息公司完成合并统计后向公司发送网络投票统计数据、现场投票统计数据、合并计票统计数据及其相关明细。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息公司向公司提供相关议案的全部投票记录,公司应根据有关规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相关公告披露的计票规则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一)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参加网络投票;
(二)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其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和信息公司提出。
第二十九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召集人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及时披露。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应当单独统计,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实施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释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