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或“本次激励计划”)、《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一)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和任职资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籍员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公司和本次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以2024年6月24日为预留授予日,以20.63元/份的行权价格向4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股票期权91.00万份,以10.29元/股的授予价格向1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6.50万股。
二、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中1人因个人原因离职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同意公司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3万股(调整后),回购注销的价格为10.29元/股(调整后)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和价格合规、有效,相关事项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宜。
江西沃格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