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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金控: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22

证券代码:002670 证券简称:国盛金控 公告编号:2024-034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及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6月21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9:25,9:30-11:30及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昌市红谷滩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16层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朝东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18人,代表股份977,143,8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4962%。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或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

份493,923,4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246%。通过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人,代表股份483,220,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15%。

8.其他出席或列席人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6,79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3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0%;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2%;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2.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6,79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3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0%;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2%;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6,79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3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0%;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2%;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976,79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3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0%;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2%;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976,831,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1%;反对3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9%;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68,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223%;反对3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7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债务融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976,836,1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5%;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73,0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718%;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2%;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7.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976,797,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46%;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34,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190%;反对30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282%;弃权38,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8%。

8.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8.1与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404,402,53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5%;反对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6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15%;反对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江西省交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子议案。

8.2与江西省财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江投资本有限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580,586,28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6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15%;反对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江西省财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南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江西江投资本有限公司、江西省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本项子议案。

8.3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金融机构、及其他关联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表决情况:同意976,825,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5%;反对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8,16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515%;反对31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85%;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2.律师姓名:何俊辉、李井月

3.结论意见:国浩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国盛金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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