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波、吴若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主要内容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波、吴若顺:
经查,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居宝或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2024年1月30日,安居宝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 计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 日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1,950 万元至-1,300万元;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2,350 万 元至-1,700万元。4月17日公司公告了《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4月23 日,安居宝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3,918.47万元,扣非净利润为-4,512.58 万元。
安居宝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安居宝董事长、总经理张波,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吴若顺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广东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波、吴若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你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如果对本行政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 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广东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的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