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57 证券简称:理工光科 公告编号:2024-030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580,300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6236%。
2、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48名。
3、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可上市流通日为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
4、本次实施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48名,可申请解锁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0,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6236%。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2月2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择期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2、2022年4月25日,公司发布《关于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2022-026号),公司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34号),国务院国资委原则同意理工光科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3、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4月1日,公司内部通过告示栏公示了激励对象名单,并于2022年4月30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22年5月13日,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同日,对外披露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5月16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4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6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关于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时间为自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上市日期为2022年6月20日,第一个限售期将于2024年6月19日届满。
(二)关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解除限售条件 | 成就情况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未发生任一情形,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 | |||||||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以2020年为基数,2022年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45%;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2%,且上述指标都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对标企业75分位值;2022年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为正。)(上述“净利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的计算均以激励成本摊销前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为保证可比性,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公司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及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不考虑因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对净资产的影响。计算经济增加值(EVA)的指标完成值时剔除在建工程的影响。 |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E10169 号),公司2022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16,863,982.74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233号),公司2020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为4,139,852.17元。相比于2020年,2022年扣除非经常损益后净利润(剔除本次及其他股权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增长率为101.83%,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10.77%),满足考核要求。 公司2022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3.34%,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2.87%),满足考核要求。 2022年△EVA为正,满足考核要求。 |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满足条件的前提下,才能部分或全额解除限售当期限制性股票,具体解除限售比例依据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具体如下: | 首次授予的48名激励对象中, 48名激励对象2022年个人考核结果为A,可解除限售比例为100%。 | ||||||
A | B | C | D | ||||
加权 分数 | S≥90 | 80≤S ﹤90 | 60≤S ﹤80 | S﹤60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符合可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8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580,300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的差异说明
本次解除限售的内容与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具体情况及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2024年6月21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80,3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6236%。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人数为48名。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的份额(万股) |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股)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占已获授予限制性股票比例 |
江山 | 董事长、总经理、党总支书记 | 9.10 | 3.03 | 1/3 |
林海 | 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 8.45 | 2.81 | 1/3 |
张浩霖 | 副总经理 | 8.45 | 2.81 | 1/3 |
张晓俊 | 党总支副书记 | 8.45 | 2.81 | 1/3 |
董雷 | 副总经理 | 8.45 | 2.81 | 1/3 |
其他相关核心骨干人员 (43人) | 131.30 | 43.76 | 1/3 | |
合计(48人) | 174.20 | 58.03 | 1/3 |
注:1、上表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以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71,586,123.00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元(含税),共计分配
14,317,224.60元;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3股。因此上表中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均进行了相应调整。
3、本次解除限售数量580,300股与实际应解除限售数量580,666.67(1742000*1/3)差异366.67股将在下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五、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股) | 本次限售股份 上市流通后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一、股权激励限售股 | 2,145,000 | 2.3049% | -580,300 | 1,564,700 | 1.6814% |
二、无限售流通股 | 90,916,959 | 97.6951% | +580,300 | 91,497,259 | 98.3186% |
股份总数 | 93,061,959 | 100.0000% | 0 | 93,061,959 | 100.0000% |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六、备查文件
1、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获得股份解除限售申请表;
2、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4、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