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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星新材: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7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28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1,152,485,496股扣除2022年回购的库存股6,106,100股后的余额1,146,379,3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3元(含税),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4,391,381.88元(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派送红股。

2、自权益分派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若公司总股本在权益分派实施前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实施权益分派。

3、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权益分派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权益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6,106,100股后的1,146,379,39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0.3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27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

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06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3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4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5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4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5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股东账号股东名称
100*****936吴培服
201*****174吴迪
308*****420宿迁市启恒投资有限公司
408*****393宿迁市迪智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14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关于除权除息价的计算原则与方式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按公司总股本折算每股现金分红比例及除权除息参考价如下:

按公司除权前总股本(含回购股份)计算的每10股派息(含税)=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除权前总股本*10=34,391,381.88元/1,152,485,496股*10=0.298410元。

每股现金红利=本次实际现金分红的总金额/总股本(含回购股份)=34,391,381.88元/1,152,485,496股=0.029841元/股。

综上,在保证本次权益分派方案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按照上述原则及计算方式执行,即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股权登记日(2024年6月24日)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

七、咨询方式:

咨询机构: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咨询地址:江苏省宿迁市彩塑工业园区井头街1号

咨 询 人:花 蕾

电 话:0527-84252088

传 真:0527-84253042

特此公告。

江苏双星彩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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