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24 证券简称:光正眼科 公告编号:2024-037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3人,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60,000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的0.0695%。
2.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手续办理完成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发布相关提示性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鉴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已完成了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的相关考评考核工作,拟对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激励计划概述
1.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19年4月3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
3.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16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9年5月18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的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2019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议案,并披露了《关于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
5.2019年5月22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19年5月22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74名激励对象1,34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6.2019年7月12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人数合计154人,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2,396,791股,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46%。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于2019年7月17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7.2020年5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以2020年5月21日为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向25名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的15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4.29元。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8.2020年7月16日,公司披露《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4),公司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实际认购人数合计23人,预留股份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510,000股,占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29%。授予的预留股份于2020年7月17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9.2020年11月1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
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434,820股,回购注销限售股数量总额为871,371股,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同时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解除限售的股份已于2020年11月25日上市流通。
10.2020年12月3日,公司召开2020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2021年3月9日,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2),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1年3月9日办理完成。
12.2021年12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510,600股,回购注销限售股数量总额为1,001,800股,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同时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1年12月27日上市流通。
13.公司于2022年1月27日召开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4.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回购注销1,001,800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3月14日办理完成。
15.公司于2023年5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
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813,800股,回购注销限售股数量总额为814,400股,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同时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已于2023年6月13日上市流通。
16.公司于2023年6月14日召开2023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于2023年8月17日办理完成。
17.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及《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和监事会均同意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60,000股,回购注销限售股数量总额为100,000股,并发布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资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同时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内容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经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三、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届满
根据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规定,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完成登记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日为2020年7月17日,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3年7月18日届满。
2. 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符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规定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解除限售的条件 | 成就的情况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预留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3 | 公司层面的考核要求: 2021年净利润不低于4000万元 | 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因素的数值后,公司2021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2,881,632.80元,满足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
4 |
个人层面的考核要求:
1.绩效考核小组牵头,由考核部门对各经营指标进行核
算及初评,并提交董事会薪酬与绩效委员会进行最终审定,确定绩效得分;
2.评分≥80,解除限售系数为1.0;70(含)<评分<80的,解除限售系数为0.8;60(含)<评分<70,解除限售系数为0.7;评分<60,解除限售系数为0; 3.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解除限售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 | 1.0; 2、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因素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四、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激励对象及可解除限售的数量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7人,其中:1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评分≥80,解除限售系数为1.0,本次可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360,000股。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现有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数量(股) | 本期可解除限 售数量(股) | 剩余未解除限售数量(股) |
王建民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 | 20,000 | 0 |
陈少伟 | 副总经理 | 20,000 | 20,000 | 0 |
周荷莲 | 副总经理 | 8,000 | 8,000 | 0 |
廉井财 | 副总经理 | 20,000 | 20,000 | 0 |
荣翱 | 副总经理 | 40,000 | 40,000 | 0 |
王铁军 | 董事、副总经理 | 20,000 | 20,000 | 0 |
李俊英 | 董事、财务总监 | 20,000 | 20,000 | 0 |
中层管理人员、技术(业务)人员 (8人) | 212,000 | 212,000 | 0 | |
合计 | 360,000 | 360,000 | 0 |
注: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核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程序符合公司《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对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其中:1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考核结果为评分≥80,解除限售系数为1.0;4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原因不再具备激励资格。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将考核结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本次解除限售事宜。
六、监事会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成就情况进行了核查,认为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本次解除限售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激励对象的解锁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13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持有的360,000股进行解锁。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预留部分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4.监事会关于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
5.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正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