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贵州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以下简称“贵州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
2024年1月31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40,000万元到-30,0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发布《关于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及致歉公告》,修正2023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55,587.67万元。经查,你公司业绩预告披露的预计归母净利润与修正后归母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董事长付景林、总经理张新中、财务总监丁明锋未按照《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该违规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付景林、张新中、丁明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汲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对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高度重视,公司将严格按照贵州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贵州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公司将持续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就本次事件所造成的负面影响表示真诚的歉意。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大唐高鸿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0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