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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莱: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

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机构”)作为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士莱”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富士莱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证券投资概述

(一)投资的目的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的资金需求,以及在保证资金安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自有资金使用效率,提升资金收益率,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投资回报。

(二)交易金额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拟使用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额度范围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三)投资方式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四)投资期限

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后一年内(2024年6月13日至2025年6月12日)有效,投资具体品种的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证券投资具体事宜。授权期限与有效期限一致。

(五)资金来源

公司资金来源均为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收益不确定性风险:证券市场受宏观经济政策、财政及货币政策、经济走势、利率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强的市场和政策波动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证券投资的实际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2、资金流动性风险:投资产品的赎回、出售及投资收益的实现受到相应产品价格因素影响,需遵守相应交易结算规则及协议约定,相比货币资金存在着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3、其他风险:相关工作人员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潜在操作风险。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已配备负责证券投资的专业人员,并已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对公司证券投资的范围、原则、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证券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权限、风险控制措施、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

2、公司将加强金融市场分析和调研,严格控制投资风险,遵守审慎投资原则,完善和优化投资策略,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及时分析和跟踪证券投资的进展情况及资金投向、资本市场表现等,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内控审计部门为证券投资业务的监督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开展情况进行重点审计和监督,并向管理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事项开展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在保证公司业务正常运作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坚持审慎投资的原则,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适度进行证券投资能够最大限度发挥闲置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并获取一定的投资收益,为公司全体股东获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公司将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及列报。最终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以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相关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不超过6,000万元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在额度范围及投资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但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投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4年6月13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目前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同意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进行证券投资。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富士莱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王宽 张仲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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