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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电力: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4

证券代码:600644 证券简称:乐山电力 公告编号:2024-023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二四年六月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公司”)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提升盈利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编制本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的背景

1、国家产业政策引领储能行业快速发展

“十三五”以来,国家相关部委和地方政府陆续发布鼓励储能发展的产业政策。2017年,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储能技术与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7〕1701号),是我国储能产业第一份综合性政策文件,明确了储能技术对于构建我国“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现代能源产业体系,推进我国能源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能源生产和利用方式变革的战略意义,指明了储能产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2021年7月,《关于加快推动新型储能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规〔2021〕1051号)、2022年1月,《“十四五”新型储能发展实施方案》(发改能源〔2022〕209号)等文件的出台,再次为储能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因此,国家产业政策为储能行业快速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新型储能项目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2、新型储能推动新型电力系统构建,弥补能源结构的不足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进入“十四五”阶段,能源领域也进入了推动能源革命的蓄力加速期。2023年我国发电量前三名的方式为火电、水电、风电。其中2023年全国火电发电量占比高达66.5%,水电发电占比15.3%,其余新能源(光伏、风电、核电)发电占比不足20%,近年来我国电力负荷“冬夏”双高峰特征日趋明显。全国有10余个省级电网夏季降温负荷占最高用电负荷比重

超过40%,少数省份降温负荷比重超过50%,气温对用电的影响越来越突出。但实际增加的稳定有效供应能力低于用电负荷增加量,此外降水、风光资源、燃料供应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因此,电网在功率平衡和稳定控制等方面的问题日益复杂,电力系统的安全运行面临极大的挑战,而具有快速响应能力的储能技术的接入能够有效实现电力系统在各种工况下功率和能量的平衡。储能技术的发展,对改善电网特性以及实现风电、光伏大规模并网有重要作用。

随着政府和社会对储能产业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储能产业定位逐步清晰,其快速发展已经成为必然趋势。储能的大规模应用能够改变全国传统供能用能模式,对推动能源结构转型、消费侧能源革命、保障能源安全、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二)本次发行的目的

1、顺应发展趋势,把握战略机遇,完善产业布局

我国电力行业市场需求稳定增长,市场机制持续完善,技术发展与低碳目标等为产业升级持续带来机遇。2022年6月7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动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调度运用的通知》,指出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市场和电力系统运行的机制设计为新型储能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政策保障,也将进一步助推新型电力系统的构建和我国双碳目标的实现。公司积极响应国家政策,顺应行业发展方向,本次发行募投项目获选四川省发展改革委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推动公司高质量转型发展,实现公司新的战略发展目标。

2、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与抗风险能力

公司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一方面,可以依靠储能技术实现多个重要功能,提升电力系统的整体效率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公司整体盈利能力;另一方面,可以改善公司资本结构,满足公司日常经营资金需要,同时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和财务负担,提高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

3、打造电网公司、发电企业、电力用户、政府多方互利共赢局面

公司通过开展储能示范电站的建设,能够增加可再生能源输出的稳定性,

提高电力质量;储能系统响应速度快,可以及时在电网常规电源故障情况下提供快速及时的电力响应,保障用户的用电可靠性。公司通过储能示范项目能够为四川储能产业提供重要的工程实践机会,以及为未来大规模应用积累技术数据和运行经验。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

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必要性

1、顺应国家产业政策方向,推动公司战略发展

随着能源结构的变革与推进,我国储能产业依托政策和市场获得快速发展,国家发改委与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将储能与电网调峰、智能化调度并列,作为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公司拟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充分发挥储能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中的关键作用,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业务布局、扩大公司经营规模、加快公司转型、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目标。

2、夯实营运资金,优化资本结构

电力行业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对资金需求较大。由于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规模较大,若公司全部由自有资金和债权融资投入,将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和偿债压力。公司通过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能够有效解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需求,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有利于夯实运营资金、改善财务状况、优化资本结构,具有必要性。

综上所述,公司选择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有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其他境内法人投资者和自然人等特定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次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照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在本次发行竞价实施时,公司发出的《认购邀请函》中将要求认购对象作出承诺:参与竞价的合格投资者之间不得存在《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规定的关联关系,不得主动谋求公司的控制权。

所有发行对象均以人民币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公司本次发行的股票。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不超过35名(含35名),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若公司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息、除权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底价将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股东大会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但不低于前述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原则及依据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

本次发行采用简易程序,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次发行事宜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方法及程序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本次发行股票的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经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及董事会决议,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价格不低于票面金额,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本次发行为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股份,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2)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3、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发行人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已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作出了决议,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授权有效期至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综上,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规定。

4、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承销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发行对象应当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且每次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含35名)特定对象,范围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它合格的投资者等。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超过三十五名特定发行对象,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2)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应当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八十。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亦将作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3)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发行股票。如前所述,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4)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以竞价方式确定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特定对象不属于《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5)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限售期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公司本次发行不存在下列《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1、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者其他风险警示;

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一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3、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在各类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按照同类业务处理,在非行政许可事项中提供服务的行为,不视为同类业务。

(五)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1、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项的规定

截至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项的规定。

3、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项的规定

根据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发行不超过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融资总额,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30%。本次发行系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适用再融资间隔期的规定。发行人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本次发行的发行数量、融资间隔、募集资金金额及投向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要求,本次发行符合“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的要求。

4、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再融资)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项的规定

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25,000.00万元,主要投资于“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该项目总投资24,692.00

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21,000.00万元,其余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六)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与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本次发行方案与其他相关事宜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上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同时,根据有关规定,本次发行还需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所处的行业现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整体战略布局的需要,有助于公司加快实现发展战略目标,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已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本次发行股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公布发行情况报告书,就本次发行股票的最终发行情况做出明确说明,确保全体股东的知情权与参与权,保证本次发行的公平性及合理性。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是公开、公平、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七、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一)财务指标计算主要假设和前提条件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和实际发行完成时间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及实际发行的情况为准,具体假设如下: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行业情况及公司经营环境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于2024年12月末实施完毕。该发行完成时间仅为公司估计,最终发行时间以取得中国证监会发行注册并实际完成发行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截至本预案出具日的总股本538,400,659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可能导致股本变动的事项;

4、假设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4,500.00万股,该数量仅用于计算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并实际发行的数量为准;

5、假设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25,000.00万元,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

6、2023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29.8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1,293.03万元。以此数据为基础,根据公司经营的实际情况及谨慎性原则,假设2024年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3年度存在增长10%、持平、下降10%三种情形,依此测算2024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上述假设不构成盈利预测);

7、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8、本次测算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除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影响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9、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募集资金金额、发行时间仅为基于测算目的假设,最终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发行结果和实际日期为准。

(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测算

基于上述假设情况,公司就本次发行对2023年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测算,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总股本(股)538,400,659538,400,659583,400,659
假设情形1: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增长10%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298,721.5726,728,593.7326,728,593.73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12,930,289.6414,223,318.6014,223,318.60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020.03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5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后)(元/股)0.020.030.02

假设情形2:2024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2023年度持平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298,721.5724,298,721.5724,298,721.5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12,930,289.6412,930,289.6412,930,289.64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4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020.02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050.04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后)(元/股)0.020.020.02
假设情形3:2024年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下降10%
项目2023年度2024年度/2024年12月31日
本次发行前本次发行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4,298,721.5721,868,849.4121,868,849.41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元)12,930,289.6411,637,260.6811,637,260.6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50.040.04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股)0.020.020.02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50.040.04
稀释每股收益(扣除后)(元/股)0.020.020.02

注: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规定测算。

(三)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有所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四)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的未来发展规划,有利于提升公司的资金实力和盈利能力,通过进一步优化资本结构,增强公司抗经营风险的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详见《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之“第二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五)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目前主要有电力、天然气、自来水、综合能源、宾馆等五大业务。近年来,公司紧扣“转型发展、提质增效”工作主线,开展售电、充电桩运营、用户侧储能等新兴业务,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力,全力支撑公司战略实施。

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龙泉驿区100MW/200MWh电化学储能电站新型储能示范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新型储能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技术和基础装备,能有效平滑新能源发电的随机性、间歇性、波动性,为电网运行提供调峰、调频、需求侧响应支撑等服务。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在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中有重要意义。本次发行完成

后,公司的业务范围、主营业务不会发生重大变化。

(六)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投资者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拟通过加强对募集资金管理、加快募集资金的使用进度、加快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措施,增强盈利能力,提升资产质量,实现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以填补股东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1、加快募投项目实施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投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将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加强募集资金管理,确保募集资金规范和有效使用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确保本次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并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募集资金按照既定用途得到有效使用。

3、完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投资者回报

为健全和完善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严格执行利润分配规定,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4、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性保障;此外,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投资决策程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经营决策效率和盈利水平。公司将持续提升在管理、财务、生产、质量等多方面的风险监管能力,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资金管控风险。

(七)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承诺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优化投资回报机制,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人作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山电力”或“公司”)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为确保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可能导致投资者即期回报被摊薄而制定的填补回报相关措施得以切实履行,本人特此作出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促使公司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

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接受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承诺切实履行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特此公告。

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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