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以截至2024年4月17日公司总股本144,3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45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0,932,200.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若在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前,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将按照“现金分红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44,36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1.45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305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29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145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0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2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20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6月2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201 | 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2 | 08*****134 | 南通新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
3 | 08*****363 |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4 | 00*****813 | 朱辉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6月6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20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本公司自行承担。
六、调整相关参数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发行价做相应调整)。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上述承诺的减持价格调整为不低于6.88元/股。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央路16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咨询联系人:史彬咨询电话:0513-83599190传真:0513-83599155
八、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权益分派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南通江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