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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瀚深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1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北京浩瀚深度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瀚深度”“公司”或“上市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40元/股(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1,327,459股,占公司总股本158,346,667股的比例为

0.84%。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不得质押和出借。”因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能参与利润分配,公司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157,146,667股,以此基数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8,857,600.04元(含税),占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29.98%。本次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现金派发总金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总股本为158,346,667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327,459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7,019,208股,以该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0元(含税)。依据上述可参与分配股数,公司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现金派发总金额进行相应调整,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8,842,304.96元(含税)。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申请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故公司流通股份不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公司按照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已回购股份后的股份数,即以157,019,208股为基数进行分配。由于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下列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以本核查意见出具前一交易日(2024年6月7日)公司股票收盘价15.48元

计算: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7,019,208×0.12)÷158,346,667≈0.11899元/股。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5.48-0.11899)+0]÷(1+0)=15.36101元/股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15.48-0.12)÷(1+0)=15.48-

0.12=15.36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15.36-

15.36101|÷15.36≈0.0066%,小于1%。

因此,公司以本核查意见出具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格计算,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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