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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2024年6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2名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召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

召集人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前条提供的相关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否遵循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当有两名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于召开5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应于召开三天以前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归档保管,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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