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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富通: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6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8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经公司2024年6月7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富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依据公司股东大会的相关决议,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成员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应协助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议落实等事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 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专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委员会会议,可随时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过半数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

事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为10年。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前”含本数,“过”、“不足”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富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2024年6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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