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崧盛股份: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6-04

证券代码:301002 证券简称:崧盛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债券代码:123159 债券简称:崧盛转债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

并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9,845,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040%。

2、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田年斌、王宗友自愿承诺自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至2024年9月7日,不减持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545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3,630,000股,并于2021年6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70,890,000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94,520,000股。

(二)上市后公司股本变动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以2021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94,52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共计转增28,356,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由94,520,000股增加至122,876,000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548号)同意注册,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294.35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总额为人民币294,350,000.00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294.35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2年10月24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崧盛转债”,债券代码“123159”。公司“崧盛转债”的转股期为2023年4月10日至2028年9月26日。截至2024年5月31日,“崧盛转债”累计转股391股,公司总股本由122,876,000股增加至122,876,391股。

截至2024年5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22,876,391股,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64,514,20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52.50%,其中高管锁定股4,668,473股,首发前限售股59,845,733股;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58,362,18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7.50%。

公司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限售股股份,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9,845,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040%。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田年斌、王宗友,其中田年斌担任公司董事长,王宗友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一)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1、股份锁定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的承诺,所持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本人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六个月,且该等承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可扣留违反承诺当年度及其后一个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及津贴),同时本人在违反承诺期间不得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2、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该项事实经有权机关生效法律文件确认后30日内,本人以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发行价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价格调整)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买回承诺

保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4、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截至承诺函出具日,本人承诺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含设立、并购等,不含购买上市公司股票,下同)与公司或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未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

自承诺函出具日起,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投资与公司或其子公司有相同或类似主营业务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营实体,不以任何形式在中国境内外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公司或其子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主营业务,以避免对公司或其子公司的业务构成直接或间接的竞争。

自承诺函出具日起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股东,本人以任何形式投资的其他企业如获得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机会,本人将促成该业务机会按照公平合理的条件优先提供给公司及其子公司。

如本人以任何形式投资的其他企业有任何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发生,本人将赔偿因此给公司及其子公司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地位损害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述各项承诺于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带来任何损失,均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承诺

截至承诺函出具之日,除已披露的情形外,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未披露的关联交易。

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包括现有的以及其后可能设立的控股企业,下同)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

企业不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如果将来公司或其子公司不可避免的与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发生任何关联交易,则本人承诺将促使上述交易按照公平合理和正常商业交易的条件进行,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公司或其子公司给予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任何一项违背市场公平交易原则的交易条款或条件。

在本人及/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有)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期间,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违反承诺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本承诺持续有效,直至本人不再作为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不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关联关系。

6、稳定股价承诺

当公司触及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时,公司将按以下顺序依次开展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1)公司回购股份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③公司单次用于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④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⑤公司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③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

3)公司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回购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会应作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2)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公司股票,若公司一次或多次实施股份回购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公司单一会计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50%的,则公司不再实施回购,而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增持措施如下:

1)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20%;③单一会计年度累计用于增持的资金金额不超过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所获得税后现金分红金额的50%;④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⑤公司实际控制人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增持的公司股份。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一次或多次实施增持后“启动条件”再次被触发,且实际控制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已经达到其上一个会计年度从公司获得税后现金分红合计金额的50%的,则实际控制人不再进行增持,而由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增持,具体增持措施如下: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条件和要求,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者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2)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触发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将其拟增持股票的具体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增持股数区间、计划的增持价格上限、完成时效等)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3)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公司股价之目的进行股份增持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条件:①增持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②单次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20%;③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累计不超过其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自公司实际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50%;④单次增持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如上述第②项与本项冲突的,按照本项执行;⑤负有增持义务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增持的公司股份。4)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及责任的规定,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现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7、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承诺

(1)全体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取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如果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⑥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实际控制人承诺:

为保障公司本次发行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承诺: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违反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投资者损失。如以上承诺事项被证明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公司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事项为止,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因本人未履行公司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同时,在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其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公司的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10、关于承担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相关潜在风险的承诺

本人承诺如应国家有关部门要求或决定,公司需要为员工补缴报告期及以前

的社会保险费(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或住房公积金,或任何利益相关方就上述事项向公司提出权益要求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承诺人将以连带责任方式,无条件全额予以承担。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则本人应得的薪酬和现金分红由公司扣减直接用于执行未履行的承诺,直至本人履行承诺为止。

11、关于承担租赁厂房潜在风险损失的承诺

如公司租赁厂房、办公场所等产权存在瑕疵的租赁房产在租赁有效期内被强制拆迁或产生纠纷无法继续租用,将自愿承担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因搬迁受到的一切损失,确保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二) 上述股东在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可转债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1、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如下承诺:①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②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③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④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⑤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⑥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⑦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 田年斌、王宗友关于是否参与公司可转债发行认购事宜的承诺

①截至募集说明书公告日,本人/本单位不存在减持公司股票的计划或安排,仍将继续遵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相关承诺;②若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六个月存在股票减持的情形,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不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亦不会委托其他主体参与本次可转债认购;

③若本人/本单位在本次可转债发行首日前六个月不存在股票减持的情形,本人/本单位将根据本次可转债发行时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是否参与本次可转债的认购。若认购成功,则本人/本单位承诺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短线交易的要求,自本人/本单位认购本次可转债之日起至本次可转债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及认购的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同时,本人(若为自然人)保证本人之配偶、父母、子女将严格遵守短线交易的相关规定;④本人/本单位自愿作出上述承诺,接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并严格遵守《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若本人/本单位出现违反上述事项的情况,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 上述股东在自愿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承诺函》中做出的承诺情况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同时为增强广大投资者信心,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和资本市场的稳定,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自愿承诺:自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至2024年9月7日,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承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增加股份的,亦遵守上述承诺。

(四) 上述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影响本次限售股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无其他关于股份限售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对应的承诺得到了严格履行,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及承诺发生变更的情形。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对其不存在违规担保。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4年6月7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59,845,73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7040%。

3、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2名。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及上市流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股份总数(股)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备注
1田年斌29,922,865(注1)29,922,865注2
2王宗友29,922,868(注1)29,922,868注2
合计59,845,73359,845,733-

注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田年斌持有公司股份23,017,588股,王宗友持有公司股份23,017,591股,2022年6月16日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配,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本次权益分配实施完成后,田年斌持有公司股份29,922,865股,王宗友持有公司股份29,922,868股。

注2:田年斌为公司董事长,王宗友为公司董事、总经理,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及田年斌、王宗友在公司《招股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相关承诺,锁定期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的情况。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此外,田年斌、王宗友自愿承诺:自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解除限售之日起至2024年9月7日,不减持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要求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承诺期内如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增加股份的,亦遵守上述承诺。

5、公司董事会将监督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权结构变动表

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类别本次解除限售前本次变动增减数量(+,-)(股)本次解除限售后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64,514,20652.50%-14,961,43349,552,77340.33%
高管锁定股4,668,4733.80%44,884,30049,552,77340.33%
首发前限售股59,845,73348.70%-59,845,733-0.0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8,362,18547.50%14,961,43373,323,61859.67%
合计122,876,391100.00%-122,876,391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最终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公司保荐机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数据表;

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6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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