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吉视传媒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股份回购的实施,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保护投资者长远利益,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3、公司本次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回购,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 2,500万元、上限为人民币 5,000万元,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可行性。
4、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 A 股股份合法合规,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回购 A 股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吴国萍 王文生 董汝幸 毛志宏
吉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