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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8号
关于给予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二路41号7栋1单元301。
陈军,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王昀,公司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武汉微创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创光电)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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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年报、2023年三季报财务数据进行更正。其中,对2022年年报披露的营业收入调减6,851,504.43元,调减比例为5.35%;对2023年三季报披露的营业收入调减116,264,636.76元,调减比例为72.16%。
微创光电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军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王昀作为上市公司财务事项及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微创光电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微创光电向本所提交了书面申辩。
微创光电主要申辩理由为:一是公司因被诈骗造成违规,不存在主动违规情形,违规行为主观上为过失行为;二是公司在违规行为被发现前,积极主动向北交所、证监局进行了汇报,且督促相关责任人出具承诺弥补公司损失,减轻对公司的影响和风险;三是违规行为为偶发行为,公司更正披露后对二级市场影响较小。
根据违规事实和情节,结合当事人的申辩情况,本所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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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财务报告数据是上市公司的法定义务,违规行为是否为偶发导致,不影响上市公司承担责任;第二,给予通报批评的处理,已经综合考虑了当事人主观情节、主动报告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违规行为涉及的金额、比例等考量因素。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给予微创光电、陈军、王昀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微创光电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