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及注册会计师廖晓鸿、詹妙灵、罗玉成
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7 号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廖晓鸿、詹妙灵、罗玉成:
经查,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在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0年度和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存在对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减值计提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在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时对其是否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评价不到位等问题。
信永中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第12.1.4 条、第12.3.3条的规定。
詹妙灵、罗玉成作为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
廖晓鸿、詹妙灵作为公司2021年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12.1.2条的规定。
请你们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本所业务规则的规定,高度重视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