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辞职及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董事辞职的情况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因工作调整原因,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职务。辞任后,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其他任何职务。上述职务的原定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低于法定人数,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的辞职申请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雷信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06%;吴海波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4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57%。其所持股份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对雷信生先生、吴海波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及董事会的规范运作,公司于2024年5月31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经烽火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李国庆先生、李醒群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附后),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本次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尚需提请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六月一日
附件:
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李国庆先生:1975年9月出生,中共党员,工学博士,正高级工程师。历任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无线移动创新技术中心研究部网络技术室经理、移动通信技术产品线副总监、大唐移动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新技术部副总经理、中信科移动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技术部副总经理、科技发展部总经理。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与信息管理部副主任。李国庆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国庆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李国庆先生现时未持有公司的股份。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国庆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李醒群先生:1968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士,助理工程师。历任中共武汉市委研究室调研一处副科级政研员、主任科员、经济处副处长、湖北东湖光盘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武汉长江通信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现任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专职外部董事。李醒群先生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李醒群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等要求的任职资格;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没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的情形,没有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情形,没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李醒群先生现时未持有公司的股份。经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网查询,李醒群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