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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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于 2024年5月31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
8.4.2 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人员,均为与公司或其子公司建立正式聘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公司监事、独立董事,也不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包括部分外籍员工,该外籍激励对象与其他中籍员工同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的技术研发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公司通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进一步促进核心人才队伍的建设和稳定,有助于公司长远发展。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调整后),同意公司以2024年5月31日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33名激励对象授予106.471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江苏卓胜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