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责任人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6 号
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段先念、王晓雯、冯文红:
经查,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以前年度未充分评估部分存货、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资产存在的减值迹象,导致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不及时、不充分;部分项目不同报告期未保持会计估计的一致性;部分项目存在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的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此外,公司有关房地产业务下滑原因的披露不充分、不完整。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 条、第2.1.2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段先念、总经理王晓雯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 条、
第2.1.2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冯文红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 条、第2.1.2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第3.3.30条的规定,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重要
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