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于2024年5月13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24年5月14日的《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735,269,837 股为基数,用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7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51,468,888.59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本次分配,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也不送红股。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在该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发行新股等原因而发生变动的,分配将按“分派总额固定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是一致的;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735,269,83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 0.7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0.63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 10股补缴税款0.14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07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6月11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6月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
6月11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015 | 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 | 08*****998 | 南京宝诚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3 | 01*****669 | 芮敬功 |
4 | 01*****566 | 芮益民 |
5 | 08*****797 |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30日至登记日:2024年6月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部门:公司证券部、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29号
咨询联系人:孔德飞、缪佳月咨询电话:025-57350997传真电话:025-57350977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