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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号
关于给予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中路25号B座1层101号。
戴福昊,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崔振英,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副总经理。
经查明,同辉佳视(北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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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称同辉信息、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2024年4月29日,公司披露了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对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累计调减营业收入32,251,687.40元,累计调减净利润22,968,168.53元,上述调整涉及金额较大。
同辉信息定期报告中财务数据存在错报,违反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2023年8月4日发布,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6.1.2条的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规。
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戴福昊作为上市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副总经理崔振英作为上市公司协助分管财务事项的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同辉信息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规则》第1.5条、第5.1.1条、第5.1.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经北京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根据《上市规则》第11.5条、第11.6条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十九条的规定,本所决定:
给予同辉信息、戴福昊、崔振英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同辉信息应当自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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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相应信息。
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