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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关于将前次股东大会未获通过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将前次股东大会未获通过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公告

一、前次股东大会否决议案情况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会议审议《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未获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1:《关于拟与关联方共同投资设立合伙企业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098,2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6154%;反对10,378,34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38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6%。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098,2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0.6154%;反对10,378,3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9.3840%;弃权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本议案关联方控股股东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表决权股份486,659,104股)回避表决。

本议案未获得通过。

二、议案内容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及其理由

经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将《关于拟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三、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必要性及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必要性

公司董事会认真研究并重新审议本议案内容,认为目前国内垃圾发电市场趋于饱和,新增项目数量呈现逐年降低趋势,市场需求下沉至县域、村镇,新增项目规模相对较小、效益不足,同时,电价补贴退坡、PPP新机制要求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等行业政策变化,收并购成为项目拓展主要方向。本次收购广东润电环保有限公司项目较为优质,在项目规模、电费单价、建设、融资及供热业务等方面具备较为显著的优势,符合公司战略规划,契合公司生态环保主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持续扩大市场份额,做大做强生态环保主业,实现企业规模及利润的双增长(最终财务数据以收购项目实际运营财务数据为准),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此外,经事后与前次股东大会中通过网络对上述议案投反对票的部分股东沟通,相关股东认为公司可以将上述议案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4年5月30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投资设立合伙企业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议案披露内容调整情况及其理由

本次提报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拟对投资设立合伙企业中的交易对手方,以及《天津泰达绿色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中关于普通合伙人相关约定等内容进行调整,公司认为本次调整有助于推动收购广东润电环保有限公司事项落地,实现企业规模及利润的双增长。

特此公告。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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