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31 证券简称:穗恒运A 公告编号:2024—032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日期和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30日(星期四)下午14:30;网络投票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4年5月30日下午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251号本公司18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本公司董事长许鸿生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第三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0人,代表股份612,336,2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799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607,958,97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58.3789%。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377,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4203%。
(3)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代理人)8人,代表股份4,377,2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0.4203%。
2、其他人员出(列)席情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许鸿生先生、张存生先生、肖立先生、周水良先生、刘贻俊先生、杨珂女士、林友强先生等七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表决情况如下:
姓名 |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获得票数 | 所占比例 | 获得票数 | 所占比例 | ||
许鸿生先生 | 611,356,924 | 99.8401% | 3,397,951 | 77.6279% | 当选 |
张存生先生 | 610,926,924 | 99.7699% | 2,967,951 | 67.8043% | 当选 |
肖 立先生 | 610,656,924 | 99.7258% | 2,697,951 | 61.6360% | 当选 |
周水良先生 | 611,094,924 | 99.7973% | 3,135,951 | 71.6423% | 当选 |
刘贻俊先生 | 610,656,924 | 99.7258% | 2,697,951 | 61.6360% | 当选 |
杨 珂女士 | 610,818,524 | 99.7521% | 2,859,551 | 65.3279% | 当选 |
林友强先生 | 610,689,724 | 99.7311% | 2,730,751 | 62.3854% | 当选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本次换届完成后,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陈跃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陈跃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对陈跃先生任职公司非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2.《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袁英红女士、马晓茜先生、张华先生、王承志先生等四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经深交所备案审核无异议)。表决情况如下:
姓名 |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获得票数 | 所占比例 | 获得票数 | 所占比例 | ||
袁英红女士 | 610,730,524 | 99.7378% | 2,771,551 | 63.3174% | 当选 |
马晓茜先生 | 610,689,724 | 99.7311% | 2,730,751 | 62.3854% | 当选 |
张 华先生 | 610,689,724 | 99.7311% | 2,730,751 | 62.3854% | 当选 |
王承志先生 | 610,689,724 | 99.7311% | 2,730,751 | 62.3854% | 当选 |
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三年,任期至本届董事会结束,下届董事会产生为止。
本次换届完成后,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陈骞先生、谢晓尧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陈骞先生、谢晓尧先生目前未持有公司股份。公司董事会对陈骞先生、谢晓尧先生任职公司独立董事期间为公司发展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3.《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采用累积投票制等额选举李靖辉先生、杨经革先生、叶志华女士为公司第十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表决情况如下:
姓名 | 总表决情况 |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 表决结果 | ||
获得票数 | 所占比例 | 获得票数 | 所占比例 | ||
李靖辉先生 | 610,656,924 | 99.7258% | 2,697,951 | 61.6360% | 当选 |
杨经革先生 | 610,656,924 | 99.7258% | 2,697,951 | 61.6360% | 当选 |
叶志华女士 | 610,744,924 | 99.7401% | 2,785,951 | 63.6464% | 当选 |
上述三人作为股东代表监事,与职工民主推选的第十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朱彦先生、林松秋先生二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任期三年,任期至本届监事会结束,下届监事会产生为止。
4.《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合计 | 611,795,604 | 99.9117% | 270,600 | 0.0442% | 270,000 | 0.0441% |
中小股东 | 3,836,631 | 87.6497% | 270,600 | 6.1820% | 270,000 | 6.1683% |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如下:
股东类型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普通股合计 | 611,795,604 | 99.9117% | 248,600 | 0.0406% | 292,000 | 0.0477% |
中小股东 | 3,836,631 | 87.6497% | 248,600 | 5.6794% | 292,000 | 6.6709% |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丽华、黄菊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签字盖章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1. 朱彦先生,1965年10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本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工会副主席。近五年来历任本公司物资部副经理,物资部经理,本公司副总经济师、总经理助理等职。 朱彦先生是通过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截至目前,朱彦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林松秋先生,1968年6月生,中共党员,大学学历,高级工程师,现任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书记、董事长。近五年历任东莞恒运新能源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总经理,广州恒运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党总支副书记、总经理等职。
林松秋先生是通过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监事。截至目前,林松秋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监事的情形;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尚未有明确结论的情形;不曾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监事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监事,期限尚未届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上市公司监事的情形及不良记录。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