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414号
关于对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彭瀛,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郭训平,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172号(河南省通信产业园)6层南4号,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
经查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众合)作为深圳国华网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华网安)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国华网安通过发行股份购买包括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在内的19名交易对方持有的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游网安)100%股权。根据国华网安于2019年12月披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国华网安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等签署的《深圳中国农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主要股东之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若智游网安在2022年12月31日对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仍未能完全回收的,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应在会计师事务所就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就未能回收的差额部分,按各自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智游网安出资额占三方合计持有智游网安出资额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向国华网安支付补偿金。根据国华网安披露的《关于北京智游网安科技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考核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应收账款收回情况说明的专项审核报告》,彭瀛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17,190.37万元,郭训平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4,645.83万元,郑州众合应向国华网安支付的现金补偿金额为3,539.94万元。截至目前,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仍未按照公开披露的内容履行补偿义务。
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7.7.6条第一款及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6.4.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二款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彭瀛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彭瀛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国华网安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彭瀛、郭训平、郑州众合网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