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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隆科技: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1

证券代码:603197 证券简称:保隆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隆工贸”)、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保隆”)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 公司本次分别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000.00万元、人民币2,500.00万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余额分别为人民币82,500.00万元、人民币33,500.00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

? 本次担保均不存在反担保。

?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的情形。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3,978.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3,978.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无逾期担保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1、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浦发银行

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3、公司全资子公司保隆工贸同浦发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浦发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保隆工贸提供不超过4,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4、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2,0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5、公司全资子公司合肥保隆同建设银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建设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公司为合肥保隆提供不超过500.00万元人民币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2024年度公司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49.45亿元人民币的担保。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担保预计基本情况

公司此次为保隆工贸、合肥保隆提供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度内,上述担保事项无须单独召开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截止2024年5月30日,公司为上述公司担保预计额度如下:

币种:人民币;单位:万元

被担保公司本次担保实施前已审议的担保额度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可用担保额度
保隆工贸136,840.0082,500.0012,000.0042,340.00
合肥保隆80,000.0033,500.002,500.0044,000.00

注:“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7710719XW注册资本:人民币30100万元整成立时间:2005年6月24日法定代表人:张祖秋注册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沈砖公路5500号1幢2楼经营范围:销售:汽配,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建材,工艺品(除金银);机械设备安装(除特种设备);汽车零配件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及技术服务;仓储(除食品、危险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287,078.11289,304.64
负债总额246,439.48247,281.59
净资产40,638.6342,023.05
2023年1-12月2024年1-3月
营业收入343,153.3487,096.87
净利润576.09589.86

(二)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RFQKM5X注册资本:柒亿圆整成立时间:2018年1月16日法定代表人:张祖秋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都路1588号经营范围:汽车零配件研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与咨询;汽车配件、机电产品、电子元件、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网络设备、金属材料的生产(限分支机构经营)及销售;自有房屋租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项目2023年12月31日2024年3月31日
资产总额153,799.19173,720.22
负债总额102,168.95120,709.16
净资产51,630.2453,011.06
2023年1-12月2024年1-3月
营业收入73,566.9419,770.08
净利润-1,743.76-1,154.44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担保公告》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松江支行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本合同提供的担保适用于以下约定: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

Z2405TD15619417;名称: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

第一条 保证人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包括债权人根据主合同向债务人发放的各类贷款、透支款、贴现款和/或各类贸易融资款,和/或者,债权人因已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或担保函(包括备用信用证,下同)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以及债权人因其他银行授信业务而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包括或有债权)。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条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费用。

第四条 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注:《开立国内信用证合同》中额度内容如下:

1、远期信用证额度金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该额度属于一次性额度(仅一次使用)。

2、授信期限自2024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

(二)《担保公告》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五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4年5月20日签署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编号:98082024280189)。

第六条 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履行期: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远期360天(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三)《保证合同》

债权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江支行

保证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保隆工贸有限公司

第一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人确认,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债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债权人均有权先要求本合同项下任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无须先要求其他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之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利息、罚息和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

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根据主合同经债权人要求债务人需补足的保证金。

第三条 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至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主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保证人对主合同项下分期履行的还款义务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至最后一期还款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第四条 被担保主债权

依据主合同,有债权人向债务人提供的金额为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融资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费用等本合同保证范围所约定的债权。

第五条 本合同所担保主合同:债务人与债权人于2024年5月20日签署的《开立信用证业务协议书》(编号:98082024280190)。

第六条 主合同项下主债权履行期:2024年5月21日至2024年6月30日,远期360天(具体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四)《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为确保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HT8340460000LDZJ2024NOOX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第一条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人民币贰仟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二条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保证合同》

保证人(甲方):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经济开发区支行债务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为确保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HTZ340460000LDZJ2024N00W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

意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人民币伍佰万元整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第二条 保证方式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条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后三年止。甲方同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若乙方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乙方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三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保隆工贸、合肥保隆信用状况良好,不存在影响其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本次保隆工贸、合肥保隆申请融资主要为满足其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其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董事会判断其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总额的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4年5月30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313,978.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13,978.35万元(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6.31%,无逾期担保情况。公司未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特此公告。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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