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结合公司2023年年度现金分红事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其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7.62元/股调整为26.98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53.74元/股调整为53.10元/股。
二、《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结合公司2023年年度现金分红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行权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45.11元/股调整为44.47元/股。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公司结合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和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和资金需求前提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
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全体监事签字:
姚新民 李克军 陈晓红
上海保隆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