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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盛石化: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30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如下: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李水荣、项炯炯、王亚芳、全卫英:

2024年1月31日,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亏损40,000万元-60,000万元。2024年2月24日,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上述金额更正为盈利80,000万元-100,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李水荣、总经理项炯炯、财务总监王亚芳、董事会秘书全卫英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

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和规范运作,公司后续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努力做好经营管理和规范治理的各项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荣盛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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