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516 证券简称:中远通 公告编号:2024-027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8日召开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有关会议的决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8日(星期二)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龙二路36号核达中远通A座1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罗厚斌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0,537,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4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210,527,4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134,7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3,124,61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3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量为10,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6%。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情况:
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其中董事徐文浩先生因个人原因请假,已向董事会递交请假条。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9,6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2%;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6,8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80%;反对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31%;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4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4年度薪酬或津贴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92,864,6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1%;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
出席本次会议的关联股东深圳市中远通电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众贤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众才成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10,527,4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2%;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3%;弃权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3,124,6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78%;反对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33%;弃权3,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徐扬律师、李欣悦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中国境内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核达中远通电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