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86 证券简称:志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4-033转债代码:123186 转债简称:志特转债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2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中山创意港B栋4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渭泉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共13人,代表股份156,294,12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438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共5人,代表股份140,678,745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7.1003%;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8人,代表股份15,615,38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382%。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候选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三、会议审议与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7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3,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6%;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7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3,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6%;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7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3,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6%;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7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3,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6%;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7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3,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6%;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7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3,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6%;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56,272,2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0%;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5,593,66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96%;反对21,91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4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郭凤霞女士成功当选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李鑫律师、肖贤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