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蔡志华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99号
蔡志华:
2023年4月14日,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你与江勇、江胜、赵君、新余中大瑞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中大瑞泽)签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江勇、江胜、赵君、中大瑞泽将其持有公司12.80%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你行使,该次权益变动后,你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2024年2月1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你与江勇、江胜、赵君、中大瑞泽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终止协议》,你不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你解除上述表决权委托的行为违反了《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