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
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4〕第 104 号
江苏百川高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0日,你公司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0,000万元至36,0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42,500万元至38,500万元。4月30日,你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2023年度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46,612.42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亏损48,738.72万元。你公司业绩预告预计的净利润与经审计净利润差异较大,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5.1.3条的规定。你公司董事长郑铁江、总经理蒋国强、财务总监曹彩娥,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本所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5.1.9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2024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