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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海越能源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5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

2024年4月20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海越或公司)披露的2023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年5月14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五条的规定。汇能鑫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兼财务总监王彬、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曾佳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

[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海越、汇能鑫、王彬、曾佳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切实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根据下一步核查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举措。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特此公告。

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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