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回购注销部分第四期限制性股票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4年5月24日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部分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本次回购的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数量为9,630,000股,共有75名激励对象应由公司按规定价格回购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其中有61名第四期激励对象应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购回并支付利息。具体内容详见2024年1月10日、2024年5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本次以第四期3.06元/股的价格回购7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9,630,000股,并根据《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向部分激励对象支付利息。本次回购的股票全部注销后,公司将减少注册资本9,630,000元。本次股票回购注销后,公司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将会发生相应的调减,但鉴于注销股份数量占比较小,因此不会对公司股本结构造成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自接到公司通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者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
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的方式申报债权,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
2024年5月25日至2024年7月8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日为准。
2、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董事会办公室
邮编:100029
电话:010-86498888
传真:010-86498173
特此公告。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