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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森: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24

证券代码:002679 证券简称:福建金森 公告编号:JS-2024-032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4月30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5月23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地点:福建省将乐县水南三华南路50号金森大厦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应飚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6,198,0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2541%。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156,188,883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6.2502%。

(2)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9,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39%。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中,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及委托投票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6,190,209股,占公司总股本2.6257%。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第六届监事会监事、董事会秘书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大会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独立董事汤金木、韩立军、李良机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做了述职报告,报告全文刊登在2024年4月30日的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上。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

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6.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7,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0,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7.审议通过了《制订<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8.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2026年度)》;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7,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90,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8%;反对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156,193,8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3%;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186,0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22%;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晖、罗晋航

3.结论性意见:德恒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材料

1.《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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