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5 股票简称:爱尔眼科 公告编号:2024-037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21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24年5月21日14:00在长沙市芙蓉南路一段188号爱尔大厦B1层国际会议厅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陈邦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10人,代表股份5,621,446,0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52%。(截至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9,328,411,413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29,874,898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9,298,536,515股。)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4人,代表股份4,998,363,5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54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6人,代表股份623,082,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652,315,58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1人,代表股份29,233,04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4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6人,代表股份623,082,5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00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以下议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审议提案10项,均为普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1.00 《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321,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80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1,32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190,8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43%;反对802,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弃权1,32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7%。
提案2.00 《2023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321,3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80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1,32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190,8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43%;反对802,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弃权1,32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7%。
提案3.00 《2023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320,0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2%;反对803,9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1,32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189,5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41%;反对803,9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2%;弃权1,322,1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7%。
提案4.00 《2023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302,50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9%;反对802,60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3%;弃权1,340,9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172,03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14%;反对802,6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30%;弃权1,340,940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56%。
提案5.00 《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934,13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31%;反对261,12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6%;弃权1,250,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803,66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82%;反对26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0%;弃权1,250,79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17%。
提案6.00 《关于聘请2024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02,384,12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609%;反对17,733,28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155%;弃权1,32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33,253,65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0778%;反对17,733,28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7185%;弃权1,328,6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037%。
提案7.00 《2023年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860,6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18%;反对261,91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7%;弃权1,323,487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730,17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570%;反对261,91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02%;弃权1,323,4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029%。
提案8.00 《关于2024年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358,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9%;反对865,19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4%;弃权1,222,5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1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27,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9%;反对865,19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26%;弃权1,222,56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2,04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74%。
提案9.00 《关于2024年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358,29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9%;反对826,18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7%;弃权1,261,5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227,8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799%;反对826,18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67%;弃权1,261,5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0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4%。
提案10.00 《关于2024年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5,619,893,3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24%;反对273,3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1,279,3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04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50,762,9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620%;反对273,30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19%;弃权1,279,36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91,04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6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爱尔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