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300373证券简称:扬杰科技公告编号:
2024-032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2,551,005股不参与现金分红。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以现有总股本543,014,98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551,005股后的540,463,9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6.00元(含税),公司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540,463,982股×0.6元/股=324,278,389.20元(含税)。
2、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324,278,389.20元/543,014,987股*10=5.971812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971812元/股。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内容如下:以截至2024年4月18日扣除回购专户中已回购股份后的总股本540,608,38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6.0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股利324,365,029.20元(含税)。自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之日起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若因新增股份上市、股权激励行权、股份回购等事项发生变化,公司将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总额进行调整。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未发生变化。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为2,551,005股,为了保证利润分配的正常实施,公司在申请办理分红派息业务至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回购股份数将不发生变化,因此公司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为公司现有总股本543,014,987股剔除已回购股份2,551,005股后的540,463,982股,公司本次现金分红的总金额=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分配比例=540,463,982股×0.6元/股=324,278,389.20元。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调整原则一致。
4、本次分配方案的实施距离股东大会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本次实施的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2,551,005.00股后的540,463,982.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6.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通过深股通持有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5.4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1.2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8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8*****061 | 江苏扬杰投资有限公司 |
2 | 08*****066 | 建水县杰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年5月20日至登记日:2024年5月2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3、对于持有公司于瑞士证券交易所发行的全球存托凭证(GlobalDepositoryReceipts,以下简称“GDR”)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向GDR对应的境内基础A股股票名义持有人Citibank,NationalAssociation派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相关税收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自获取GDR分红收入后,如GDR投资者需要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GDR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现金红利将由Citibank,NationalAssociation于2024年6月4日通过EuroclearBankSA/NV、ClearstreamBanking,S.A.发放给GDR投资者。
六、调整相关参数
1、公司股票除权除息价格因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的股份不参与分红,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根据股票市值不变的原则,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10股现金分红金额=本次实际现金分红总额/公司总股本(含回购股份)*10=324,278,389.20元/543,014,987股*10=5.971812元/股(保留六位小数,最后一位直接截取,不四舍五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的除权除息价格=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收盘价-0.5971812元/股。
2、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调整根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0),若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将由“不超过人民币
58.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57.40元/股”,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按总股本(含回购股份)折算每股现金分红金额=58.00元/股-0.5971812元/股≈57.40元/股(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自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起生效。
3、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调整
本次权益分派后,公司将根据《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对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履行调整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具体情况请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七、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新甘泉路68号
咨询联系人:秦楠
咨询电话:0514-80889866
传真电话:0514-87943666
八、备查文件
1、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扬州扬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