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监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客观反映本行监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监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监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
三、凡在本行领取工薪的监事不再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
四、本行监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部分组成,按照监事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五、本行监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监事参与监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28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
六、本行监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监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6万元。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任职的不累积计算。
七、本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检查和调研相关工作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
实报实销。
八、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监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九、本制度经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的版本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