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20日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为完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强和规范本行董事津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为客观反映本行董事所付出的劳动、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董事积极参与决策与管理,本行给董事发放一定数量的津贴。
三、本行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不从本行领取本制度规定的津贴。
四、本行董事津贴由劳务报酬、委员会职务津贴两部分组成,按照董事实际任职时间计算。
五、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劳务报酬指董事参与董事会工作的基本报酬,每人每年28万元(人民币、税前,下同)。
六、本行董事津贴中的委员会职务津贴指董事参与专门委员会工作的职务津贴,每人每年7.5万元。在多个专门委员会任职的不累积计算。
七、本行董事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本行其他相关工作期间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本行实报实销。
八、本制度中所提及的津贴总额中,不包括董事履行职责、聘请咨询机构进行调查研究的费用。
九、本制度经2024年5月2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生效实施的版本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