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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源电气: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5-17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5月15日,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决议》,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公司章程》的修订内容: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020.6032万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7,421.9282万元。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70,206,032股,全部为普通股。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774,219,282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 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薪酬与考核、投资决策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以及投资超过公司目前主要经营方向、经营范围的项目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评估和决策的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上述修订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备查文件

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特此公告。

思源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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